定义/介绍: | 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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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 苏州各区、县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姑苏区:68727919、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高新区:68750862、工业园区:66680849、吴江区:63160526、张家港市:58122071、昆山市:57735809、太仓市:53719244、常熟市:52880583或52907176。 |
办理机构: |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一站式”阵地或便民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材料: |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3、生育登记表(可到社区(村)领取,或在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uzhou.gov.cn/ “表单下载”栏目下载)http://wsjkw.suzhou.gov.cn/“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4、本市户籍方提供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方提供居住证(原件) |
办理流程图: | 带好相关材料现场办理 |
定义/介绍: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领取三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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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请条件: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
奖励标准: | 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人每年领取三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所需材料: | 1.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劳动手册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用人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207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6,63160521,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姑苏区:68727915,工业园区:66680849,高新区:68750862,苏州卫生健康委:68300995。 |
办理机构: | 用人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户籍地社区(村)申领,每年所在街道(镇)发放一次。 |
定义/介绍: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持证,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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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2号) |
申请条件: | 1.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含终身无子女); 2.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持证,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
奖励标准: | 一次性奖励金3600元。 |
办理材料: |
1.退休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 2.终身无子女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或单位证明、《职工退休养老证》; 3.无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 4.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市区(除吴江区外,每年的1月下旬到2月底,登记上一年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对象)企业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区(村);无业持证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207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6,63160521,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姑苏区:68727915,工业园区:66680849,高新区:68750862,苏州卫生健康委:68300995。 |
办理机构: | 居住地社区(村)。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市区(除吴江区外)每年1月下旬—2月底的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填写《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可在社区(村)领取)。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2.初审。社区(村)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申请人生存状态;初审符合条件,录入计算机。 3.审核。街道(镇)审核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是否享受过老年计生奖励,签署意见,上报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比对与公示。经市、区审核,人社部门比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 5.确认报送。市、区确认后,报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
定义/介绍: | 对本市农村户籍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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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苏府办〔2004〕151号)。 |
办理条件: |
1.本市农村户籍计划生育家庭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60周岁的农民; 2.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 3.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农民”是指本市农村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特殊情况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
奖励标准: | 每人每月80元。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农村居民认定证明等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或街道(镇)。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207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6,63160521,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姑苏区:68727915,工业园区:66680849,高新区:68750862,苏州卫生健康委:68300995。 |
办理机构: | 户籍地社区(村)或街道(镇)。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社区、村领取),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审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5.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确认。 |
定义/介绍: | 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出现危及生命或健康的重大事件而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一次性救助的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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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苏州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或未婚独生子女重病、伤残、死亡的家庭。 |
扶助标准: | 一次性救助2000-5000元。 |
办理材料: |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派出所核发的死亡证明或家庭特殊困难证明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当事人户籍地社区(村)。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207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6,63160521,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姑苏区:68727915,工业园区:66680849,高新区:68750862,苏州卫生健康委:68300995。 |
办理机构: | 当事人户籍地社区(村)。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向当事人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镇)、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4.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确认。 |
定义/介绍: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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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 |
申请条件: |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
扶助标准: |
1.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发放7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2.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生特扶对象,每人每月9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计生特扶对象,每人每月800元。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
办理地点和 联系方式: |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电话:张家港市:58122071,常熟市:52880583,太仓市:53719244,昆山市:57735808,吴江区:63160526,63160521,吴中区:65284225,相城区:85182801,姑苏区:68727915,工业园区:66680849,高新区:68750862,苏州卫生健康委:68300995。 |
办理机构: |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提供规定材料。 2.社区(村)自收到申请表及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议意见,上报街道(镇)。 3.审核。街道(镇)审核,上报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4.审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定后,委托社区(村)公示7天。 5.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予以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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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介绍: |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
申请条件: | 填写《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
所需材料: | ①首次签发: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空白表]
[样表]、母婴保健卡(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换发: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户口登记机关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要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的。所需材料: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空白表][样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换发人母亲和父亲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等。 ③补发: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况需要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所需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空白表] [样表]、补发人母亲和父亲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申明的报纸、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助产机构 |
办理机构: | 助产机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按签发机构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12320 |
办理流程图 | |
出生医学证明协查: |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具体流程如下:收到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后,先进行《出生医学证明》载体核查,确定载体的真伪;再与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此证明中信息的真伪;按照核查结果回复协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