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申请条件: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国内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国外出生:(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三、二十五条 |
---|---|
申请条件: |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
申请材料: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2、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 |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
申请材料: | 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3、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迁入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
---|---|
申请条件: | 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发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区行政中心或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退休证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办理地点: |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户籍业务 行政中心电话: |
吴江 0512-63983126;姑苏 0512-68723109;园区 0512-62886666;昆山 0512-57385852;新区 0512-68753057;太仓 0512-33055241:相城 0512-65495453;吴中 0512-66352812;度假区0512-68792615 |
设定依据: |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
---|---|
申请条件: | 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发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区行政中心或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办理地点: |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户籍业务 行政中心电话: |
吴江 0512-63983126;姑苏 0512-68723109;园区 0512-62886666;昆山 0512-57385852;新区 0512-68753057;太仓 0512-33055241:相城 0512-65495453;吴中 0512-66352812;度假区0512-68792615 |
设定依据: |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项 |
---|---|
申请条件: | 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发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行政中心或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办理地点: |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户籍业务 行政中心电话: |
吴江 0512-63983126;姑苏 0512-68723109;园区 0512-62886666;昆山 0512-57385852;新区 0512-68753057;太仓 0512-33055241:相城 0512-65495453;吴中 0512-66352812;度假区0512-68792615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
---|---|
申请条件: |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
申请材料: | 1、学生:毕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2、其他: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迁出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即时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
申请材料: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1、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2、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
申请材料: |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公民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非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后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签名;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
---|---|
申请条件: |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
申请材料: |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合法获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
---|---|
申请条件: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
申请材料: | 入伍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申请条件: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2、户口簿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申请条件: | 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申请材料: | 1、本人有效护照;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申请条件: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申请材料: |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申请条件: |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申请材料: | 1、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2、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3、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注销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
申请材料: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材料: | 公民职业、文化程度变更登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婚姻状况变更办理材料: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二)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三)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情况予以变更。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场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二)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三)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婚姻状况一栏登记为已婚,当事人申请变更婚姻状况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记载情况予以变更。 |
申请材料: | 1、本人居民户口簿;2、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3、在国(境)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婚姻状况证明;4、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当场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更正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原始发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
---|---|
申请条件: |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
申请材料: | 1、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注:所需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条。 |
---|---|
申请条件: |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办理户口登记时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不一致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三)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
申请材料: |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3、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资料。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更正申请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和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联系电话,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