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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22 15:48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进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平台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支持建设,为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服务,或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的平台,平台应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前期建设经市科技局认可,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特征的社会力量自建平台,可纳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平台按照“政府主导搭建,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原则,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采取“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学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检验测试、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

  (三)开展技术交易、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建立平台的共享机制及服务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的检查和验收;平台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建设;平台相关扶持政策制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平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拟建平台策划等工作;

  (二)配合开展平台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

  (三)配合做好平台资源共享及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鼓励高校、大院大所与我市共建平台,鼓励市区两级合作建设平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及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提出平台的建设方向和组建要求。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平台承担单位。

  第九条  申请建设平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服务场所,能为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任务的能力 ;

  (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科技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

  (五)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  平台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应设置科学合理、可考核的建设目标和验收指标,并按照《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原则不超过3年,平台建设期间,平台承担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平台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平台建设内容过半可根据需要向市科技局申请开展中期评估,建设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章  平台运营及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遵循“开放、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科技服务。成立相对独立的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平台日常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平台运营和服务模式,建立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平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做到服务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政府主导策划建设的平台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注重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开放服务功能;以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注重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  平台的重大仪器设备应对接市科研仪器设备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局指导建设统一服务平台,承担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利用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开展在线服务。

  第五章  平台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2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凡已通过验收的平台符合考核年度要求均纳入考核。

  第十六条  平台绩效考核采取系统填报、专家现场核查方式,重点考核平台基础条件、资源共享、管理体系、服务能力、服务成效、运营模式、用户评价、年度总结报送等情况,并按照平台类别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成绩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不高于20%)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不高于50%)为良好,65分(含)以上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考核比例可根据平台考核情况进行调整,考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平台奖惩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的平台,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滚动支持。平台滚动支持可采取简化程序,面向考核优秀平台定向申报,经专家评审后,以市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平台,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50万元;对绩效考核良好的平台,按考核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优秀、良好平台可从实际拨付绩效奖励金中提取50%奖励金额作为平台相关管理人员绩效奖励金,且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平台绩效奖励金与市级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果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责成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整改完成后符合平台条件的,于下一次考核期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通过考核的可重新列入。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平台,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平台承担单位应如实提供绩效考核材料,凡弄虚作假,经查实,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平台承担单位 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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