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财政局:
现将《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关于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1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支持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苏州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会计专业服务行业,提升地区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监管规范与扶持发展并重,加快构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以支持苏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为导向,着力推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力争到2025年末在苏州的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达35家左右,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达1800名左右,“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市行业业务收入增长100%。
二、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支撑
(一)加大行业人才引进培养力度。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培养引进优秀执业注册会计师,给予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单年度最高50万元人才奖励。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取得相应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事务所最高10万元奖励。
2.鼓励事务所引进行业优秀人才,2022年1月1日后新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含外地引进、本地非执业转执业),执业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事务所3万元奖励;其中引进人才年薪60万元(含)以上的,按人才年薪10%的比例给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2022年1月1日后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后,执业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事务所2万元奖励。
(二)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与大专院校共建会计实践型教学基地,实现高校和行业优势互补。签订共建协议的事务所,应每年安排学生实习,对连续三年每年稳定提供10个以上实习岗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事务所向人社部门申报成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三、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优
(三)鼓励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排名前50的事务所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前100的事务所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苏州市重点引进的优秀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按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积极培育我市优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鼓励本地事务所发展为总部型事务所,力争实现2家以上优质事务所迈入全国百强之列。对中注协公布的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中,首次进入前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进入前10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鼓励我市事务所科学化、规模化发展。业务收入三年保持持续增长,当年新增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事务所,按照新增业务收入的1.5%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各县级市(区)建设地方特色会计服务集聚区。鼓励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发展,鼓励姑苏区等其他各县级市(区)根据地区行业发展特点,在全市范围内合理规划、有序竞争,建设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导,多元化发展、产业化经营的特色会计综合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县级市(区)政府建立完善产业集群资金扶持、购(租)房优惠、人才奖励等政策措施,现有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或新建产业集群中新成立或从本市外新引进事务所(含设立分所)达到5家以上的,给予各县级市(区)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精做专
(七)鼓励事务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鼓励事务所在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在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财经领域监督等方面创新服务。对当年创新社会治理服务项目并有效提升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和标准的事务所,按照其创新项目业务收入的2%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八)鼓励事务所积极参与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推动事务所与苏州各地产业创新平台对接,积极服务产业创新集群企业,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实体创新类企业,对助力企业登陆上市板块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事务所,按照其当年新增证券服务收入的2%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凝聚各方发展合力。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作用,搭建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与本地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合作平台,发挥事务所的专业优势,促进行业交流发展。
(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国有企业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低价竞争。
(十一)推进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数字化。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事务所建立函证中心或采用集中函证的模式,推行由统一的部门集中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的请求、接收、保存、统计、分析等过程控制。
六、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十二)健全行业监管机制。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健全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统筹做好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
七、其他事项
(十三)本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对新增业务收入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十四)申请本措施奖励政策的事务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2.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按照次年兑现上年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开展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十六)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发展实际,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支持措施,强化市县统筹,共同推进全市会计服务产业集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事务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予以处罚。
(十八)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