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及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稳定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相关要求。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球团竖炉。
(三)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全水性涂料替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六)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到2025年,全市非电行业规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3%左右。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七)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八)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严格落实苏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有序推进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九)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分别达到800万和115万吨,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8%以上;主要港口利用水路、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比例总体达95%以上,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按照省统一部署,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推进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的物流方式。
(十)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加快推进沿江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用车大户车辆门禁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清洁运输比例。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积极打造“净美苏州”。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全电工地”试点。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十四)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加强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燃放行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2024年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禁放区优化调整。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五)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照乡镇(街道)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模式,全面强化园区VOCs常态化排查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十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全市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
(十七)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使用餐饮油烟“码上洗”,着力解决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不及时、油烟异味扰民等问题。建立重点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和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进一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健全和完善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优化预警流程,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各地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一)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持续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九、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三)强化标准引领。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二十四)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各地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约谈督察。
(二十七)实施全民行动。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责任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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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
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相关要求。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
2 |
推广钢化联产、炼化集成、资源协同利用等模式,大幅减少独立烧结、球团和热轧等企业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达20%以上。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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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球团竖炉。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 |
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每年建设绿色工厂10家。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研究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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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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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
9 |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到2025年,全市非电行业规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3%左右。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 |
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
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严格落实苏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有序推进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
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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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
苏州港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原则上以铁路或水路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分别达到800万和115万吨,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年均增长8%以上,内河集装箱运量比2020年翻一番;主要港口利用水路、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比例总体达95%以上,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按照省统一部署,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推进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的物流方式。 |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重要港口、新建或改扩建年吞吐量5万TEU的集装箱、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具备条件的实现铁路深入码头前沿。 |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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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2024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6万辆以上。加快推进沿江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用车大户车辆门禁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清洁运输比例。 |
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港站枢纽充电、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换电模式和“光储充”试点应用。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到2025年,全市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 |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交投集团、港航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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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快建设绿色港口,集疏港运输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卡。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货运“一单制”应用试点。 |
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港航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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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苏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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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贯彻落实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扩大国三柴油货车限行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启动国三柴油客车限行措施。在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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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试点研究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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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2024年底前,力争淘汰60%以上的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
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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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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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 |
积极打造“净美苏州”。建筑工地无大面积未覆盖干燥起尘裸土,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全电工地”试点。 |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到2025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对城市公共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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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
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
加强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燃放行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2024年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禁放区优化调整。 |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9 |
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地区和重点工业园区,持续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每年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效果抽测评估。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照乡镇(街道)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模式,全面强化园区VOCs常态化排查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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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油品码头、油船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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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 |
巩固钢铁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石灰、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全市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配合。 |
32 |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以钢铁、水泥、焦化、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培育创建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A级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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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
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使用餐饮油烟“码上洗”,着力解决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不及时、油烟异味扰民等问题。推动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牵头。 |
34 |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
35 |
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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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管理 |
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7 |
落实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进一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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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完善重污染 天气应对机制 |
健全和完善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优化预警流程,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各地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
39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移动源管控要求,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实现动态管理。 |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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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
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到2025年,市级具备7~10天污染过程预报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1 |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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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加强路网信息、交通流量、移动源排放状况、机动车保有量等信息互联互通。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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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地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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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柴油车(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等污染治理和煤炭、油品、涂料质量监管等多方面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沿江三市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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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强决策 科技支撑 |
持续推进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氨逃逸精准调控、多污染物综合治理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持续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6 |
强化标准引领 |
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7 |
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苏州海关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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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
按车辆排放水平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9 |
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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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倾斜。 |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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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
人行苏州市分行牵头,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等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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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加强组织 领导 |
坚持和加强各地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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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督 考核 |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约谈督察。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监督帮扶。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4 |
实施全民 行动 |
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国际合作,讲好美丽苏州故事。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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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人行苏州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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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