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2013年11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彩云桥下塘20号房屋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谈翠金、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成本祥、陆俊民、章美英,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133.15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9.93平方米。土地使用人为谈翠金、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成本祥、陆俊民、章美英,土地使用面积为150.7平方米。谈翠金与配偶陆德泉已经过世,生前育有陆锡林、陆杰民、陆俊民、陆俊芳四个子女。成本祥已于2014年过世,妻子陆俊芳、女儿成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三本,第一本户主陆锡林、独生子陆寅义、孙女陆煜、非亲属左武霞;第二本户主陆杰民、妻李勤芬;第三本户主陆俊民。该处房屋现由陆锡林实际居住使用。
该房屋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1017000元,差额土地价值为12200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645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990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陆俊民、章美英、成艳(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4〕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陆俊民、章美英、成艳(户)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房地产价值为1017000元,差额土地价值为122008元,合计113900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二区38幢104室、107室(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77.91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55.82平方米。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价值分别为分别为562510元和562510元,合计112502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陆俊民、章美英、成艳(户)领取产权调换差价13988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陆俊民、章美英、成艳(户)装修及附着物价值3645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990元,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陆锡林、陆杰民、李勤芬、陆俊芳、陆俊民、章美英、成艳(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彩云桥下塘20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