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14〕1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全面展开的工作步骤,调整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理顺创新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激发内在活力,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示范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老为本、保障基本。着力保障城乡五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二)坚持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使政府从直接服务转变到重点购买服务和监管服务上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内在生机和活力。
(三)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界定产权关系,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
三、总体目标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适度保留、适当集中、科学运行、功能升级”的要求,逐步建立职能明确、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7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市和各区(县)级的公办养老机构予以保留,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辖区内托底保障对象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选择部分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优的机构予以保留。保留的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承担保障城乡“五保”老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对保留的公办养老机构应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与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签约、合作举办养老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发挥面向社会示范、人员培训、对口支援、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各市(区)要根据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按照到2020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千分之四十五张的要求,做好未来五年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完善工作,对于保留以外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做好调整改造工作,作为购买托底保障对象和收养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载体,或作为当地养老服务综合体。同时,各地要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养老机构。
(三)加快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步伐。今后,对调整改造的或新建的面向购买托底保障对象和收养社会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实行公建民营、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等社会化运营方式。对保留以外腾出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做好政府托底保障对象安置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的原则,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等方式,引入专业性强、人才多、行业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社会力量运营。
(四)探索养老机构企业化改革新路。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在妥善处理好机构性质变更、职工利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关键问题后的公办养老机构,对社会化运行的非营利性公办养老机构在取得明显成效后,探索转制为企业。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员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化改制。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各类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行后,均可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特岗补贴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相关鼓励政策。
(二)推动购买服务。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参与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享受税费优惠。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国税、地税和民政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好对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申请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二)坚持依法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申请投标人可为法人、自然人,具有从事养老服务从业经验,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与运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招投标书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运营租金、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满足政府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后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运营主体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定期开展对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履行合同、管理服务情况的调查及评价工作,帮助养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