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使用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苏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中限制转让过户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12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150号)中资金申报部分“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内容。
二、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122号)中第七条第一款“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限于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转让、过户)”内容。
三、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中第六条第一款“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除吴江区外>范围内转让、过户)”内容。
四、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0〕150号)中第六条第一款“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转让、过户)”内容。
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限制新能源汽车转让过户政策予以清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中限制转让过户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2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