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编制形成《2020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细则》等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论证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市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六、市纪检监察机关、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做好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化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苏州建设监测评价和绩效考核范围。
八、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新增或调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细则》第十二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附件:2020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是否听证 |
承办单位 |
1 |
编制《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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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2 |
修订《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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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3 |
制定市区限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若干措施 |
是 |
市生态环境局 |
4 |
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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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5 |
编制苏州市轨道交通新一轮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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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