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
(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动议、目录管理、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程序,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市纪委监委、司法局、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组建目录管理、程序管理和监督管理平台,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决策程序的网上适时运行、全程接受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决策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将决策建议事项、履行程序、审查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规范上传至系统。
第六条市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决策进度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党委领导,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的实施,可以向市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动议与目录管理
第八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由市长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其职责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市长或者副市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市政府报送决策建议事项。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按照《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下列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拟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承担研究论证的单位和第(二)项主动提出决策建议事项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年度政府中心工作和本单位、本地区工作计划,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
相关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纪委监委、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会商。会商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十一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名称、听证情况、决策进度以及决策有关通知公告等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法定程序或者未做到充分论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条中决策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备案报送、实施监督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经研究列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依照下列原则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按照市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的职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
在作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担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决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拟对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事项,也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不得委托第三方。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听证会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获取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对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听证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市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库人选包括行业专家及法律专家。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并可以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邀请,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经济风险评估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为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和专业技术风险,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论证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五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通过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向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第六章决策方案的提请审核
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并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报送市政府。其中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情况分别报送给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和市纪委监委。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查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廉洁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意见等;
(四)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方案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七章合法性审查与廉洁性审查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市司法局履行。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一条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有意见建议的,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市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市司法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包括承办单位组织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等);
(五)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司法局反馈的意见后,应当报请市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市司法局抄送的意见;不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冲突、谋取特定团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洁性审查,并形成评估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进行廉洁性审查后,派驻机构应当对其廉洁性审查进行再审查。
廉洁性审查报告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报市纪委监委予以备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纪委监委对决策方案草案有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提交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决策方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相关地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该会议议程,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市纪委监委列席会议。
审议决定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四)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根据决策方案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列席会议,扩大公众参与权。
第三十九条决策方案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方案应当报市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决策实施
第四十三条通过决策方案的,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单位。决策实施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根据实施任务、实施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构,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实施。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实施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实施任务和实施责任,加强对决策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决策实施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实施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章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对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第四十七条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八条决策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绩效性、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提出继续实施、完善、废止的评估意见或者建议完善相关制度;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及对决策实施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可以参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市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正的决定。
市政府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决策。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未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第五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决策实施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变通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苏府办〔2016〕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