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7〕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确定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结合截至目前已向市政府报备的部门级决策事项,编制成《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市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部门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部门集体讨论。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六、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市级和部门级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化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八、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部门级决策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决策部门自行决定,并在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附件: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决策 级别 |
是否 听证 |
承办单位 |
1 |
对部分区域、路段实行高峰时段限制非苏E号牌小客车通行 |
市级 |
是 |
市公安局 |
2 |
制定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市级 |
否 |
|
3 |
在全市范围实行流动人口机动车登记积分管理政策 |
市级 |
否 |
市公安局 |
4 |
制定《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 |
市级 |
否 |
市经信委 |
5 |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政策调整优化 |
部门级 |
否 |
市文广新局 |
6 |
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
部门级 |
否 |
市人社局 |
7 |
制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
部门级 |
否 |
市人社局 |
8 |
制定苏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若干优化措施 |
部门级 |
否 |
市国土局 |
9 |
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补充实施方案 |
部门级 |
否 |
市食药监局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