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6〕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材料、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符合发文条件但需修改完善、补充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商办理。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法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审签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就重点条文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七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以及组织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或参与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
第八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增强解读效果。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报送“中国苏州”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和咨询。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九条 政府领导带头宣讲政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政策解读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各县级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镇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