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的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个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公开的,要写明文件内容概述;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文件进行公开属性分类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