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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2〕182号

时间: 2012-11-07 14:07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苏州市“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和《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点防控的重大传染病。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在“十五”、“十一五”期间,相继制定并实施了防治规划,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结核病的流行势头,取得了显著成效。近10年来,全市共发现并治疗了肺结核患者35612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8580例,避免了97000人感染结核菌,减少结核病发病9700人。各项防控指标均达到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结核病控制指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的肺结核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大量流动人口来自于肺结核疫情较高的地区,导致我市肺结核疫情升高;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突出,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与此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专业人员缺乏,防治经费筹措困难;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这些因素影响着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作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指标。

到2015年,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90%以上;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以县级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所有的县级市、区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定点诊治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

三、防治措施

(一)抓住关键环节,发现早期患者。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法做好肺结核病及疑似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工作。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结核病各项免费检查政策,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员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管理患者,提高治疗水平。各地要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各项免费诊疗和管理政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继续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探索改进和推广适宜的患者管理新方式,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三)积极应对挑战,克服防治障碍。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流动人口结核病、耐多药肺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克服困难与障碍,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

1.建立防控模式,遏制耐药结核。各地要将耐多药结核病控制纳入结核病控制规划,建立有效工作模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可疑耐多药病人进行耐药检测、确诊,并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培养工作和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与协调,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各地要稳步推进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并覆盖到城镇职工和居民,确保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和全程的治疗及管理。

2.重视流动患者,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的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的防治政策。

3.加强双感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监测的地区要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及时提供治疗和关怀,减少患者死亡,并努力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四)强化健康促进,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健康促进工作实效,营造一个有利于全民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国际合作。整合科研力量,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支持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建立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机制,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应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教育部门要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应积极支持卫生等部门开展对结核病防治的研究工作。

公安和司法部门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应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纳入低保,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社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保障水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资,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防治体系。各地要继续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完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同时,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化疗方案,认真落实督导化疗,做好服药管理,按时督导随访。各县级市、区确定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结核病防治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结核病防治计划,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学习培训、药品供应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督导检查、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业务培训、督导、健康促进等规划实施工作的经费。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物种类。民政、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要给予医疗、生活补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地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充实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科室,落实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工作技能。建立激励机制,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和补助标准,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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