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建〔2023〕51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87号)等文件,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2023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于2023年9月19日至9月23日期间受理相关企业的申诉,经复核、确认,最终形成“2023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现予以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工作,统一启用“2023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分)”。
附件:2023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