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苏州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于2024年10月15日印发《苏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23年9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能够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引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抓抢全球低空经济创新发展战略机遇,我市将低空经济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着力点,立足苏州实际,制定《办法》,服务全市低空飞行活动现实需求,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过程主要有调研起草、征求意见、部门座谈、企业座谈、专家论证等阶段。一是通过调研形式,充分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形成《办法》初稿;二是公开征求意见,在市政府官网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对收到的社会公众意见进行论证及反馈;三是多次征求各企业、各部门意见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四是邀请技术专家、高校院所以及企业等专家,对《办法》进行专题论证,不断细化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飞行服务、应急服务、附则。
第一章总则:聚焦规则先立,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贯彻落实“规则先立”的低空经济发展方针,明确了“加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利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本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确立了“安全有序、协同高效、惠企便民、资源共享”的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聚焦协同管理,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协同,统筹全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了交通、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资规、应急、体育、气象、通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对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监管平台的定位和功能提出要求,与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相关平台对接,并与市有关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飞行服务:聚焦服务保障,明确服务管理内容。为了提升对低空飞行活动的服务管理效能,对经营要求、适飞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了飞行计划服务、飞行确认服务、飞行信息服务、飞行保障服务、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数据安全保护、查证协助服务等服务内容。
第四章应急服务:聚焦安全保障,强化应急服务。为了保障低空飞行服务活动的安全开展,规定了本市低空飞行的应急服务内容,对事故预防、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救援协助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对《办法》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