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推进绿色殡葬,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倡导文明新风、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社会改革任务。201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苏府办〔2012〕112号),并于同年10月1日实行。截至2023年底,全市有9410例骨灰以绿色殡葬方式安葬,各级政府发放补贴约950万元,在全社会倡导节地生态葬,节约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修订原因
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2016年民政部等9部委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我市原《实施办法》出台较早,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与上级政策要求不相适应,需作调整。
二是适应国家殡葬改革新要求。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等规定,以及省民政厅关于探索建立传统硬化墓葬减量机制、鼓励引导散坟向节地生态葬设施迁移等要求,对群众坟墓(散坟)迁移将骨灰海葬的,应考虑纳入绿色殡葬范围,并给予适当补贴。此次修订,有利于鼓励引导群众在坟墓(散坟)迁移中选择骨灰撒海等不占地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式,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
三是强化民生保障新举措。从近年来我市举办的海葬公祭活动来看,送葬人数定为3人较为合理,能在骨灰撒海时保证送葬亲属人身安全。同时,原《实施办法》绿色殡葬补贴从申请到获得,时间间隔较长。修订后,除海葬以外,其他绿色殡葬的补贴在所发生的安葬费总额中直接减免,方便群众及时获得绿色殡葬补贴。
三、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11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扩大补贴范围:增加了对坟墓(散坟)迁移将骨灰海葬的,实行绿色殡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例1000元。
二是对海葬免费随行参加人数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最多2人调整为3人。
三是调整了补贴给付方式:将除海葬以外其他绿色殡葬的补贴给付方式,由原来的先审核后给付,调整为由承办公墓在所发生的安葬费总额中直接减免,再进行核对、审核。
四是明确了文件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实施办法》自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修订过程
2023年6月,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并征求了各地民政部门的意见。7月上旬,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了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8月16日至9月15日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苏州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11月上旬,召开《实施办法》修订论证会,讨论修订相关事宜,最终形成送审稿。11月21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实施办法》符合合法性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报告。2024年1月,市司法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对《实施办法》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2月8日,市司法局出具《市司法局关于<苏州市区推行绿色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3月14日,《实施办法》通过了市纪委监委廉洁性备案审查。同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