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了解到,11月29日市政府正式印发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苏州市提高社会救助、困境儿童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据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115元/月提高到1155元/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1630元/月。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3000元/月提高到3100元/月,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1500元/月提高到156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140元/月提高到160元/月。
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