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2014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洋泾角26号系私房,房屋权利人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经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0.88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47.37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2007133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7961元,违法建筑残值金额为7106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第一本户主为潘云福,儿子潘飞;第二本户主为潘云男、妻子吕琴、独生女潘虹、外孙女王心言。该房屋现实际居住潘云福、潘飞。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3〕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户)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200713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虎池苑14幢201室(公安编号)和虎池苑14幢25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127.33平方米,两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254.66平方米。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价值分别为924798元和1022078元,合计194687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差价款60257元由被征收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户)领取。
四、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67961元,违法建筑残值7106元,搬迁费2000元,该款由被征收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确认归属后领取。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潘云男、潘云福、周爱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洋泾角26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