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的建设需要,2014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
洋泾角26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潘龙妹。经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65.76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0.51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1328732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0742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3577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潘龙妹、丈夫张宝林、女儿张金华、外孙子张逸敏。该房屋现实际居住潘龙妹、张宝林。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潘龙妹(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3〕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潘龙妹(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1328732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07427元,违法建筑残值13577元,合计1449736元。
被征收人潘龙妹(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套型为:180平方米,因高层定销商品房源为高层,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地点为:梅巷工业园地块高层等。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按照实际情况再行调整。梅巷工业园地块高层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潘龙妹(户)过渡房两处,地点位于虎池苑14幢1002室(公安编号)、虎池苑14幢16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3.29平方米和108.17平方米,两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181.4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潘龙妹(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潘龙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洋泾角26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