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邮政快递渠道畅通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区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通告如下: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可以按照本通告的规定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对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实施总量控制,具体规定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可以在苏州市区道路通行,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国省道属性高架道路、隧道、涵洞、立交等除外。
四、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五、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更新过渡期。过渡期内,已按照《苏州市关于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邮管〔2017〕35号)办理备案、且购置后使用未满五年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仍可在市区道路通行。过渡期截止后,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本通告所称的苏州市区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和吴江区。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通告,依法制定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通行要求。
七、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