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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4〕9号文发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7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处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成覆盖病死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及其产品,符合生物安全、生态环保、全程封闭管理要求的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做到运行机制健全、监管手段完备、保障措施到位。

二、推进举措

(三)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四)统筹规划,科学建设。贯彻省政府要求苏南地区设区市可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决策部署,统筹考量地产畜禽养殖产能、生态环境容量、土地空间布局等资源要素,支持和鼓励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设施设备和处理工艺的提标改造,提档升级为跨县域服务的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积极发挥规模效益,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病死畜禽就近处置的动物防疫要求,其他县级市(区)要积极对接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跨县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病死犬猫宠物的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五)科学布点、统筹资源。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建设配套无害化收集点,收集点建设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推进现有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升级改造,提高暂存能力、扩大服务范围。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科学布局和设立病死犬猫宠物尸体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实行病死犬猫宠物自主送达、免费收集、集中处置,并定期公布收集暂存点名单,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六)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涉农财政相关资金,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按照“应补尽补,据实清算”的原则,落实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集中处理。加快推进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七)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加快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生猪、牛羊规模养殖和犬猫宠物家庭饲养相关保险险种,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愿保尽保。支持和鼓励大型规模猪场建设病死猪AI智能化保处联动设施设备,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广省级智慧畜牧保处联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强化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简化理赔手续。

(八)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监管责任体系,加强辖区内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力度,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执行畜禽无害化的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统一管理制度,推进大型规模猪场将自行处置的病死猪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制定执行统一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实行跨县域无害化处理的,采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实行全链条监管,同时双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签订监管责任协议,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加强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生猪、牛羊规模养殖和犬猫宠物饲养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环保工作的业务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涉农资金支持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探索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置的公益宣传工作。原则上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及产品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自行实施化制、深埋、焚烧等处理。积极宣传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433号)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