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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领域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及参保篇
发布日期:2024-11-21 22:02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帮助企业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更好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苏州市人社局结合执法实际,编制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领域常见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帮助用人单位快速、简明、准确地排查劳动保障领域行政处罚风险点,有效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风险提示》共分为“劳动合同及参保篇”“劳动用工篇”“工资支付篇”“劳动派遣篇”“职业中介篇”5篇,本次发布第一期“劳动合同及参保篇”,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2.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者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2.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考勤由专人记录并每月与劳动者确认签字;

3.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解除(终止)证明应列明劳动者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七、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停保申报手续(简称退工停保手续)。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八、用人单位不接受或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依据及违法后果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风险等级★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常检查及相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