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无需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归集本省缴费信息办理转移,其在省内各地参保缴费记录、待遇领取记录合并计算。
2.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需办理跨省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由省内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省内各地参保缴费信息开具凭证。
3.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中涉及基金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