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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14 13:5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