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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 2023-01-13 21:53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3年春节将至,为确保节日期间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平稳有序,预防和制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在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重要农副产品时,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赠送、返券等促销行为,应当真实准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严禁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三、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对相关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涉疫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不得以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

六、客运、出租车、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各项价费政策,认真做好价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公示的费用。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和停车等候计费规定,依法经营,严禁乱涨价、乱收费。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生活必需品、涉疫物资、餐饮娱乐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小票、付款记录等证据资料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良好的消费环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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