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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常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时间: 2025-04-07 15:35 来源: 常熟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常熟市20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在2024年度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集中年审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年审

网上年审具体操作可参照《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操作指南》(关注微信公众号:常熟残联—服务指南—操作指南)

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进行网上年审,不需要到现场便可网上办结,更为便捷。

(二)窗口年审服务

网上申报有特殊困难,需要窗口服务的企业,请携带全部年审材料至常熟市李闸路109号服务大厅办理。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2:30—4:30。

窗口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可从常熟残联微信公众号上下载(关注微信公众号:常熟残联—服务指南—承诺书模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需涵盖2024全年,如涉及跨年合同,则新旧合同均需要提供。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

4.用人单位2024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

5.2024年残疾职工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2024年残疾职工全年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7.常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如用工单位自2024年起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的情况,请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

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6.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每年10月底之前)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等其他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后果自负,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年审业务咨询电话:0512-51916637、0512-5287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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