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
行。
二、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新增的126个药品医保支付类别均为乙类,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根据《2023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将《名录》中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按照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执行(附件2)。
《名录》中未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且按照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纳入国谈药门诊专项保障药品范围(附件3)。
《名录》中仅按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附件4),仍按我市现行支付政策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