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
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项目资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姑苏教育人才”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有效促进“姑苏教育人才”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重大课题研究,推进建设高标准现代教育强市、建强新时代苏式教育品牌,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教育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面向入选“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的分层培养人才,包括教育名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两年申报一次,分层培养人才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个人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三条 项目列入教学成果奖培育计划,建立市(区)创设平台、个人主动发展、团队共同提升、专家引领指导的培养机制。相关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受资助人在申报下一轮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项目须经过评审,一般包括教育教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重大攻关项目、新时代践行教育家精神的校本实践、学校课程开发、前瞻性教学改革实验与探索、优秀教育研究成果推广与应用、教育信息化平台自主研发、教育家型教师团队建设、优秀学术论著撰写与出版、教育发展战略和决策咨询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遵循自主原则。其中,申报对象属于教育名家、领军人才类的,可以不受名额限制。
第六条 申报前,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发展规划,下发文件,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以各类人才个人名义申报;
(二)项目主持人必须德才兼备,项目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并具备开展项目研究的条件;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有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
第九条 研究内容应与各级各类项目(课题)不同,研究方法应具有创新性。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资助申请汇总表》;
(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基础论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苏州市
教育局、有关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审查和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立项的项目须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探索与新实践,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对苏州地方教育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项目选题前瞻,研究内容创新,研究现状把握全面,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符合逻辑,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周密,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坚持问题导向,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要立足苏州教育教学实际,切合市情、区情、校情,具有可行性。研究目标设置合理,有利于提升教育质量、提高教学效果,致力于促进区域发展、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
(三)坚持创新驱动,研究项目具有较强的理论前沿性、学术创造性,对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或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团队创新和教师发展具有实践应用价值;或具有较强的引领性,对制定教育政策、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具有咨询和参考价值,预期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设正、副主任各1人,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应不少于3人。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主管部门组建。项目评审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两种方式,按小组评议、讨论推荐、评委会决议等规定程序进行。
(一)小组评议。评议组专家负责审阅所评项目内容及申报人的学术背景,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项目组成员构成、有无重复申报等评价。
(二)讨论推荐。评议组专家讨论推荐入围项目,并提出建议资助额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时,要认真考察选题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度、有无调研任务等因素,并考虑向偏远农村地区或薄弱学校申报人适当倾斜,区分情况,拉开档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不搞“一刀切”。
(三)评委会决议。评委会讨论评议组推荐名单,须有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在申请书内签署评审意见和建议资助等级或额度。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须经市委教育工委和上级人才部门审定,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在收到立项通知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资助计划下达30日内,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人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从项目立项下达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单位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调整报告。如遇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组成员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研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商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并将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反馈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
(三)中期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过半时,项目主持人需向项
目主管部门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以及初步的研究成果;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下一步研究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中期研究报告,组织中期检查,并给出指导性意见。
(四)成果报告。项目验收时,主持人须向验收活动的组织机构提交结项验收申请书,并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进一步成果推广方案。
第二十条 建立指导专家委员会,成立与项目相对应的指导专家组,指导专家负责诊断和修订项目的研究方案、指导项目的研究过程,指导项目主持人凝练教育教学主张、培育孵化项目研究成果、加强项目成果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坚持目标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和政策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人才所属的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组织与管理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与管理实行过程监控制度。过程监控的主要内容为: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收回相关资助经费的建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立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在研究目标、研究任务基本完成或项目实施期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凡验收项目均需主持人提出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须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由教育、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财政经费及配套经费的到
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及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一)项目验收须经现场考察、听取研究情况汇报、查阅资料、质询、专家组集体讨论、综合评价等程序,最后形成验收意见。
(二)综合评价一般以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满分分值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验收优秀”“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3种。一般情况下,80分以上的,验收优秀;60—79分之间的,验收合格;60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验收材料存在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的,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验收优秀”的项目,加大成果推广力度。
第二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果。验收通过的项目,需向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单位下达《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资助项目验收书》。同时,将项目验收书和《项目支出情况明细表》送达财政部门。
第七章 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 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评审组建议的资助额度、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资助。根据人才类别,5年内教育名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获得的资助金额分别不得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直属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的,由各县级市依据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立项后首次拨付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经费,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择期再进行验收。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使用范围、用途和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如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受资助人申报各类教育人才的资格和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须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必
要时给予经费预支,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要求管理,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并接受同级教育、财政和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辖区、市直属单位的项目评审、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相关工作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结果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教组〔2019〕1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
2023年1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