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
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编办、发改委、民政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残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
现将《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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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 中共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
行动计划(2023—2025年)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神经发育障碍(含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提供的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苏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使其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龄特需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全覆盖,3至6岁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85%,特需学生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赋予学校基于个体需求实施课程改革的责任和自主权,建立基于循证的因材施教专业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实现“市级统筹、市区两级协调办好特殊教育”的目标,形成公益普惠、优质融合的苏州特殊教育发展模式,让每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二、提高特需学生教育普及程度
(一)普及学前教育。普通幼儿园要积极接收服务区范围内的特需儿童就近入园,确不具备接纳条件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特需儿童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安置,优先安置在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幼儿园。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有义务服务本乡镇(街道)特需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应融尽融。经教育评估不具备进入普通幼儿园条件的特需儿童,可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如遇安置争议可向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申请联络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介入协调。
(二)巩固义务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入学率100%和巩固率纳入常规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全覆盖、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安置原则上不出本区域,特需学生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送教上门制度,规范送教的形式和内容,送教上门学生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针对孤独症儿童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孤独症学校,建设专门的针对孤独症儿童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到2025年,各地区可提供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服务。
(三)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市级指导并统筹协调各地教育部门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招生制度,在医学诊断报告、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分别组织普通中考、听障或视障单独中考、职业适应性测评等,并为特需学生参考提供合理便利。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县级市(区)要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各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教部(班),努力让更多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特需学生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
(四)发展高等教育。通过支持残疾学生参加单考单招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提升人才培养层次。在苏普通高校要积极开展融合教育,加强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依托苏州大学、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建立市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为普通高校实施融合教育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三、规范特殊教育管理机制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架构及职能。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共同参与的市、县二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市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和管理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地特殊教育学校建成区域特殊教育对象评估中心、课程教学研究中心、特需儿童康复中心、融合教育管理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指导普通学校设立特需学生发展支持中心,负责全校融合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为学校融合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评估工具应用、师资培训课程等专业服务。健全特殊教育服务清单、特需学生教育评估与认定、特需学生教育安置与转衔、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跨地域和跨领域集体教研等制度。
(二)健全教育康复管理体系。教育部门主动对接残联,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创建定点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学创建孤独症定点康复机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区域教育康复工作,根据学校和学生特点合理安置不同的教育对象,指导普通学校规范开展康复活动,并将康复融入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被认定为定点康复机构的普通学校,不设置学校服务人数下限。暂不具备康复能力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可与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教康合作。
(三)严格教育评估和个别化教育程序。指导各地特殊教育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对象认定工作,依法组织教育、医疗、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专家依据国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报告进行综合性教育评估。学校要在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含普教与特教)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为特需学生制定经学生发展支持中心集体审议同意和家长签字认可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并将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价作为学校和班级质量评价必要内容。在各学段各类质量评价中,应充分考虑特需学生的评价。
四、提升特殊教育内涵发展水平
(一)促进医康教融合。市教育局协调市卫健委、市残联,同步推动各县级(市、区)相关部门落实特需儿童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及服务内容共享,实现数据互通,统筹安排教育资源,保障每一位适龄特需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权益。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入园入学体检报告应包含儿童发育障碍信息,并根据实际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和参与康复与教育融合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选派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特需学生教育评估,并提供综合诊疗服务及干预指导,每月至少参加1次医教结合活动。
(二)注重因材施教。坚持尊重差异、多元融合、促进公平,探索适应特需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为特需学生配备导师,确保每个特需学生都有教师全程关注在校学习生活。各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与教研部门合作,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特殊教育学校要提高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水平,系统构建适应各类学生的校本课程。加强特需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从初中开始设置职业技术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开展委培、订单式培养模式试点,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教育方式,逐步建立并推广孤独症“影子老师”担任助教陪读的制度。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关心关注遭遇意外变故、特殊疾病、疑似辍学等其他困境学生,促进每个学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探索超常儿童融合教育途径,建立健全超常儿童发现、培养与评估制度。
五、建设特殊教育专业化师资队伍
(一)重视培养培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须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持有普通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专业考核合格证。由市级统筹,将融合教育纳入全体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开展学前康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不同学段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大赛。
(二)加强师资配备。落实省委编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机构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县级以上教科研机构应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市级指导并统筹重点特殊教育装备县配校用,协调不同专长特殊教育教师在校际之间灵活配置。
(三)落实津贴补助。各地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可按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10%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的政策。对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重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普通学校,可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对普通学校部分承担融合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师资的绩效考核,由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共同实施。对送教上门教师、参与特殊教育的医生、康复治疗师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
(四)健全激励机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开展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评选,落实省特殊教育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培育机制,按规范程序向省推荐候选特殊教育教师。拟进行职称晋升的普通教师、职务晋升的校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应接受过县级以上特殊教育专题培训,有特殊教育工作成效。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教师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工作者倾斜。
六、加大特殊教育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配置资源,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强化督促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明确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每生每年不低于7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特需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行全免费。特需儿童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和代收费等,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
(三)强化资源保障。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学校无障碍环境改造,重点为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按需增配康复个训教室。落实特需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助特殊教育。落实《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特别是教育部门、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广泛宣传我市特殊教育政策和典型经验,支持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更换具有融合含义的校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印发 |